护“未”再加“保险杠”---岱岳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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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 ||
为使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得到父母充分关爱,有效化解离婚父母“探望困境”,近日,岱岳区法院向离婚当事人双方发出全市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再加“保险杠”。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何某甲、一女何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向岱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很快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被告何某同意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亦同意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何某陈述因与陈某的关系紧张,担心离婚后很难见到孩子。同时陈某也表示若何某行使探望权,担心会存在不当行为,从而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处理结果 为打消双方的顾虑,也为预防离婚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二次伤害,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说明了父母关爱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让双方充分认识到即使离婚也要尽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建议陈某和何某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对双方依约有效行使探望权和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和约束。经过法庭教育和双方慎重思考,陈某与何某签署了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承诺书内容。 法官说法 “父爱如山,母爱似海”,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和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的道路上都不能缺失。父母如何在离婚后将孩子塌陷的天空重新撑起,探望权的恰当履行是重要方式。离婚案件当事人通过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一方面告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履行关爱子女义务和家庭教育责任;另一方面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加强警示与约束,使其积极配合对方实现探望权。双方当事人在了解自己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正确合理的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意义不仅在于满足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更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为破解“探望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使离异家庭的子女能够充分得到父母的关爱,防止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问题,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衍生矛盾纠纷,有效减少探望权纠纷及申请强制执行情形的发生。 岱岳区法院将继续依托“岱法护‘未’、‘岳’来越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创新和探索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新模式,主动延伸审判服务触角,把未成年人优先保护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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