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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全职主妇离婚获家务补偿,“隐性付出”终被“看见”

来源:鱼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5日

  近日,一面印有“为民办实事、真情暖人心”的锦旗送至鱼台法院谷亭法庭徐伟娟法官手中,这面感谢锦旗的背后,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更是一场家庭付出者权益的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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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李某(男方)、张某(女方)均系二婚,双方现已结婚24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及家务补偿金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徐伟娟第一时间查阅案件,考虑双方已年逾60周岁,本案绝不可一判了之,应找准问题根源,真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电话沟通,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的主要症结在于张某付出的家务劳动能否得到经济补偿。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模式,通过以情说理,以案释法的方式,一方面引导李某顾及多年夫妻情分,考虑张某承担家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给予一定补偿,并向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肯定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向张某释明家务补偿数额需综合考虑其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男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并通过列举多个案例,降低其数额期待。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充分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支付张某婚后共同财产折价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4000元(即时履行)。法官后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在日常生活中,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琐碎的家务劳动虽不能给家庭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甚至被认为是不值得一提的“小事”,但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必然会牺牲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家庭提供更多无法量化的支持。肯定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认可“隐性付出”在婚姻家庭中的价值,赋予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推动形成“家务共担”的现代家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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