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了之从来不是司法“最优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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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鱼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8日 | ||
一判了之从来不是司法“最优解”
“我真的生活困难,我离婚好些年了,自己抚养两个女儿,要不是生活所迫,我也不会天天夜里凌晨两点多还在赶路啊!” “我弟弟也不容易啊,一辈子没有享过福,俺爹娘走得早,他一直也没成家,还要照顾大哥,这又摊上这样的事,他命苦呀!” 2024年6月2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杨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鱼台县兴鱼大道自北向南行驶时,与步行的梁某发生碰撞,致梁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后经民警口头传唤,杨某返回事故现场被抓获归案。经认定,杨某违反交通规则,致一人死亡,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到法院后,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一幕就发生在第一次调解现场。 被告人杨某家庭条件一般,因其肇事后逃逸,商业三者险无法理赔,案发后,被害人方仅获得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如果该案能调解成功,不仅对被害人家属是一种安慰,对被告人也是一种释怀,但双方坚持己见,毫不退让,第一次调解不成功。 案件其实很简单,如果调解不成,可以直接依法判决,但是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这两个家庭以后的日子都不好过。思考再三,我还是决定再调解一下试试,庭前,一有空我就给双方打电话分析利弊,以期他们能够在考虑自身和对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各退一步,达成共识。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人在交强险外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法庭对杨某适用缓刑。至此,本案结束,悬着的心落了地,我也长舒一口气。 我始终认为,刑事审判的目的除了惩治犯罪,还有教化人心和抚慰心灵,简单的一判了之从来不是司法“最优解”,将被伤害的社会关系尽可能地恢复到位,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审好每一个案件,听见当事人的声音,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让司法公平正义真正实现“触手可及”,让司法温情滋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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